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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知识200问

2024-04-07 17:52:41 行业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如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答: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关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关于饮用水源地风险管控,有哪些规定?
答: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4、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如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答: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5、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6、关于水污染事故,企业事业有哪些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答: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7、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后,应当依法承担哪些责任?
答: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8、关于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有哪些?

答: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9、未按照规定做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10、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何防范环境风险?

答: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2、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3、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14、未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1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如何防范突发事件?

答: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6、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

答: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7、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如何划分?

答: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9、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建立怎样的应急管理体制?

答: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0、跨部门和跨区域的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如何组织?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邻区域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环境应急管理义务?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2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具体应如何实施?

答: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24、在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方面,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25、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

答: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如何开展应急演练?

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2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应当如何组织?

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29、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设立有哪些要求?

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30、关于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立有哪些要求?

答: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1、在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如何应对?

答: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32、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如何报告?

答: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3、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4、在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35、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如何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36、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法律法规如何适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7、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3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条例》中,有哪些情形可对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

答: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3)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5)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9、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0、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报告?

答: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42、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如何通报?

答: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如何建立?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44、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有哪几种?

答: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5、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答: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方式有哪些?

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将承担哪些责任?

答: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49、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权限有何规定?

答: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50、如何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5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对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52、如何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

答: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2)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3)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5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如何配合调查?

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5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哪些情况?

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55、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哪些情况?

答: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1)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2)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3)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4)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7)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56、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哪些情况?

答:应当查明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1)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2)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3)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4)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6)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7)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57、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履职情况的哪些材料?

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5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2)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5)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6)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8)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59、不同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期限如何规定?

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0、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当公开哪些内容?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61、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6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63、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6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2010,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65、应急监测的启动及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1)及时性。接到应急响应指令时,应做好相应记录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可行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队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则、组织体系、应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部分,具体内容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自身组织管理方式细化。

(3)代表性。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应尽可能以足够的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尽快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阶段,应以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大致污染范围及程度为工作原则;在跟踪监测阶段,应以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动态变化信息为工作原则。

66、应急监测的现场调查原则是什么?

答:迅速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了解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及程度。

67、应急监测现场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现场调查可包括如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必要的水文气象及地质等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污染物 影响范围,周围是否有敏感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功能区划等;污染物特性的简要说明;其他相关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

68、应急监测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优先选择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为监测项目,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环境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范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为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定项目,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自然性、扩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续性、生物可降解性或积累性、潜在毒性)及污染趋势,按可行性原则(尽量有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进行确定。

69、应急监测方案有哪些内容?

答:本标准中的应急监测方案指跟踪监测阶段的应急监测方案。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70、应急监测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答: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或批准应急监测终止建议时,方可终止应急监测。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监测终止建议:

(1)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连续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 3 次以上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

(2)对于突发水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连续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 3 次以上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

(3)应急专家组认为可以终止的情形。

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DB32/T 3794-2020,2020年6月25日起实施)

71、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有哪些程序?

答: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可按照基础资料调查、环境风险识别、环境风险分析、环境风险分级、评估报告编制五个步骤实施。

72、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资料调查内容有哪些?

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座谈会等方式方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基础资料调查准备工作,调查内容应包括工业园区概况、环境风险源情况、区内及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环境风险控制能力等。

73、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资料调查范围是什么?

答:大气环境风险受体调查范围包括工业园区边界外延5公里半径范围;水环境风险受体调查范围包括工业园区雨水排口、清净废水排口、污水排口上游5公里,下游24小时流经范围(按受纳河流最大日均流速计,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范围);土壤环境风险受体调查范围包括工业园区边界外延1公里半径范围;调查时可根据区域自然环境概况、河流感潮情况、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后果预测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或增加调查范围。

74、工业园区如何进行环境风险识别?

答:对工业园区可能涉及HJ 941附录A中环境风险物质的固定源、移动源进行识别,形成环境风险源清单,宜包括环境风险源类别、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主要环境风险物质名称及数量等。

通过列表法、矩阵法、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下的叠图法等方法识别环境风险受体,宜包括环境风险受体类别、名称、地理位置、规模、保护要求等。

识别过程应突出工业园区自身特点,综合考虑社会高关注度、历史突发环境事件及同类园区多发频发事件等因素。

75、工业园区如何进行环境风险分析?

答:(1)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分析。收集本工业园区及国内外同类工业园区近五年以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宜包括发生事件、地点、引发原因、物料泄漏量、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影响情况等。

(2)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设置及影响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内容应包括环境风险单元、环境风险类型、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物质和影响途径等。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选取应在环境风险识别及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类型,并开展后果分析。后果分析可参照相关技术要求,也可引用现有资料的有效分析结果。

(3)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能力差距分析。从环境风险防控和监控预警措施、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环境应急资源储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等方面对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现有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能力进行分析,找出差距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目标、时限、责任人等。

76、如何进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分级?

答:通过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源强度(S)、环境风险受体脆弱性(V)、环境风险防控能力(M)进行评估,分别确定大气环境风险等级(R气)、水环境风险等级(R水)、综合环境风险等级(R综)。从大气环境、水环境、综合环境等三个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办〔2014〕34号)

77、哪些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划定或重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或修订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答:(1)未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或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已满三年的;

(2)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或数量、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4)有关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78、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有哪些?

答: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新、改、扩建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可作为所属企业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79、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程序有哪些?

答:按照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五个步骤实施。

80、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答:(1)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现有应急资源情况;

(2)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包括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资料,提出所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每种情景源强分析,每种情景环境风险物质释放途径 、 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每种情景可能产生的直接、次生和衍生后果分析等。

81、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有哪些制度要求?

答:(1)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制度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岗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是否明确,定期巡检和维护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2)环评及批复文件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要求是否落实;

(3)是否经常对职工开展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

(4)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并有效执行。

82、问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1)是否在废气排放口、废水、雨水和清洁下水排放口对可能排出的环境风险物质,按照物质特性、危害,设置监视、控制措施,分析每项措施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和措施的有效性;

(2)是否采取防止事故排水、污染物等扩散、排出厂界的措施,包括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控措施等,分析每项措施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和措施的有效性;

(3)涉及毒性气体的,是否设置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是否已布置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是否有提醒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措施和手段等,分析每项措施的管理规定、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和措施的有效性。

83、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环境应急准备?

答:(1)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包括应急监测);

(2)是否已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3)是否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和救援队伍等情况)。

84、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对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内容有何规定?

答:针对上述排查的每一项差距和隐患,根据其危害性、紧迫性和治理时间的长短,提出需要完成整改的期限,分别按短期(3 个月以内)、中期(3-6 个月)和长期(6 个月以上)列表说明需要整改的项目内容,包括:整改涉及的环境风险单元、环境风险物质、目前存在的问题(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可能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

85、企业如何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答:针对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分别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明确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逐项制定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每完成一次实施计划,都应将计划完成情况登记建档备查。对于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不能排除或完善的情况,如环境风险受体的距离和防护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6、如何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答:完成短期、中期或长期的实施计划后,应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录 A 划定或重新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并记录等级划定过程,包括:

(1)计算所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2)逐项计算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确定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3)判断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文件的卫生或大气防护距离要求,确定环境风险受体类型(E);

(4)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按要求表征级别。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1-2018,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8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生产、使用、存储和释放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Q),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的评估分析结果,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将企业突发大气或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同时涉及突发大气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的企业,以等级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企业下设位置毗邻的多个独立厂区,可按厂区分别评估风险等级,以等级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并进行表征,也可分别表征为企业(某厂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企业下设位置距离较远的多个独立厂区,分别评估确定各厂区风险等级,表征为企业(某厂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8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的确定和调整有哪些规定

答:以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B32T 3795-2020,2020年6月25日起实施)

89、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答: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场界)外或工业园区内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90、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是什么?

答: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按照预案编制准备、预案编制及预案管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91、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有哪些?

答:应当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种。

92、综合预案的编制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总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控预警、信息报告、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响应、应急终止、事后恢复、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方面内容。

93、专项预案内容与要求有哪些?

答:(1)总体要求。结合企事业单位生产情况,针对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专项预案,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突发环境事件特征。说明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包括事件可能引发原因、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影响范围等。

(3)应急组织机构。明确事件发生时,应负责现场处置的工作组、成员和工作职责。

(4)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宜采用流程图、路线图、表单等简明形式,可辅以文字说明。

(5)应急处置措施。说明应急处置措施,应包括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消除、应急监测及应急物资调用等。

94、现场处置预案内容与要求有哪些?

答:(1)总体要求。结合已识别出的重点环境风险单元,制定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包括环境风险单元特征、应急处置要点等,重点工作岗位应制作应急处置卡。

(2)环境风险单元特征。说明环境风险单元所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生产工艺、环境风险类型及危害等特征。

(3)应急处置要点。针对环境风险单元的特征,明确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应急物资调用、信息报告、应急防护等要点。

(4)应急处置卡。针对环境风险单元中重点工作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明确环境风险物质及类型、污染源切断方式、信息报告方式、责任人等内容。应急处置卡应置于岗位现场明显位置。

95、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和编制要求有哪些?

答:(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等。

(2)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成员单位及负责人、工作职责。

(3)监控预警。明确对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监控信息的获取途径,以及公共设施引发的环境风险的预防措施;结合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说明预警信息的获得途径、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发布与解除、预警措施等。

(4)信息报告。明确信息报告程序、内容及方式。

(5)环境应急监测。制定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具体技术规范可参见 HJ 589 中相关规定。工业园区应建立和形成应急监测能力,可自行建设监测机构或与有资质的监测(检测)单位签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议,并充分利用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急监测资源。

(6)环境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响应分级、应急启动、应急处置等。

(7)应急终止。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人,说明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方案。

(8)事后恢复。包括善后处置、保险理赔等。

(9)保障措施。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求确定的相关保障措施,包括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等。

(10)预案管理。明确环境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要求。

96、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格式要求有哪些?

答:(1)封面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

(2)批准页,应急预案应经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

(3)正文包含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控预警、信息报告、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响应、应急终止、事后恢复、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

(4)附件宜包括以下内容:涉及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含应急联系方式);应急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5)其他相关材料。

97、预案编制准备阶段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答:(1)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小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成立以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依托外部专家或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2)资料收集及现场查勘,对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自然环境概况、生产工艺、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受体、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资源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资料收集。

98、预案编制过程中的要求有哪些?

答:在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合理选择事件类别,重点说明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控预警、信息报告、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响应、应急终止、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99、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1)评审与演练。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和审查,应包括内部评审及外部评审。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对环境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检验,包括预案评审前演练及定期演练。

(2)发布与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结合自身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3)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当在预案签署并发布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原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10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应从哪两个方面进行排查?

答:应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10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3.1.1至3.1.6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10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答:包括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103、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104、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可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附表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清单。

10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106、企业如何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答:企业应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0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108、企业应当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答: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建立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制度;

(4)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档案文件并做好存档;

(5)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6)定期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7)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109、企业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

110、企业在完成年度排查计划的基础上,在哪些情况下还应当组织隐患排查?

答: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2)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111、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有自查、自报、自改、自验四个步骤。

112、企业应当如何组织隐患排查的自查?

答: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

113、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如何进行自报?

答: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114、企业如何进行隐患问题的自改?

答: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治理。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115、企业如何组织对隐患问题的自验?

答: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116、企业如何加强环境应急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答: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117、企业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答: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11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哪些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

答:(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119、其他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制定?

答: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120、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121、环境应急预案如何进行公开?

答: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22、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有何规定?

答: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123、企业如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答: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124、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125、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有哪些步骤?

答:(1)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3)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4)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5)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126、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答: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127、环境应急预案受理部门如何公示备案要求?

答: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128、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报送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前南通市的做法是,除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应急预案外,统一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

129、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哪些材料?

答:(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130、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131、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如何备案?

答: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首次备案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32、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修订和调整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133、关于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费用的收取有何要求?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134、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环境应急预案数据进行管理?

答: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135、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开展对环境应急预案检查和指导?

答: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136、环境应急预案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苏环规〔2014〕2号)

137、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风险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138、各类应急预案的报送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8〕8号)

139、什么是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核实,以发现环境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缺陷,为企业审议、批准环境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140、对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141、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对象是什么?

答: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142、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或其他形式预案的,应当如何评审?

答: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或其他形式预案的,可整体评审,并将这些预案之间的关系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143、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方式有哪些?

答: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一般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会议评审是指企业组织评审人员召开会议集中评审。函审是指企业通过邮件等方式将环境应急预案文件送至评审人员分散评审。

144、问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内容有哪些?

答:(1)环境应急预案。重点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定位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运行机制,信息传递、响应流程和措施等应对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确、合理、有可操作性,体现“先期处置”和“救环境”特点。

(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点评审风险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构建是否全面、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计划是否可行。

(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重点评审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果是否可信。

145、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分方式是什么?

答: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146、什么是环境应急预案定性判断?

答、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对环境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整体给出定性判断结果;参与评审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重点评审环境应急预案能否为周边居民和单位提供事件信息、告知如何避险和参与应对,给出定性判断结果。无单独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未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出发或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缺失、周边居民和单位无法获得事件信息的,评审人员可以直接判定为未通过评审。

147、什么是评审专家定量打分?

答:各评审专家参照本指南的附表1,对评审指标逐项给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按照赋分原则逐项赋分、相加得出评审得分。结论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应说明原因。各评审专家评审得分的算数平均值为定量打分结果。评审得分差异过大时,评审组组长应组织进行讨论、确定定量打分结果。

148、如何得出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结论?

答:综合评审人员的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结果,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或未通过评审的结论。评审结论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定量打分结果大于80分(含80分)的,为通过评审;小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未通过评审;其他,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定性判断结果为未通过评审的,可以直接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不再进行评审专家定量打分。

149、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会议评审的,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函审参照执行。

(1)企业负责人介绍评审安排、评审人员。

(2)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

(3)企业负责人介绍环境应急预案和编修过程,向评审人员说明重点内容。

(4)评审组组长对评审进行适当分工,组织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现场查验可以在会议评审前进行。

(5)评审组开展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定性判断为未通过的,可以结束评审。

(6)评审组组长汇总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7)评审组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参照附表2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一般包括评审过程、总体评价、评审结论、问题清单、修改意见建议等内容,附定量打分结果和各评审专家评审表。

150、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如何应用?

答:企业对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说明修改情况。评审结论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的,企业参照附表3形成修改说明,送评审组组长复核。涉及设施设备的一般应附现场图片,评审组组长对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必要时,评审组组长应征求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评审结论为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重新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应与环境应急预案一并提交企业有关会议审议。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9〕17号)

151、什么是环境应急资源?

答:环境应急资源,是指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

152、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可以将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处置救援等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应急拦截与储存、应急疏散与临时安置、物资存放等环境应急场所同步纳入调查范围。

153、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收集和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环境应急资源状况,建立健全重点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资源储备管理,促进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和环境应急能力提升。

15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应遵循客观、专业、可靠的原则。“客观”是指针对已经储备的资源和已经掌握的资源信息进行调查。“专业”是指重点针对环境应急时的专用资源进行调查。“可靠”是指调查过程科学、调查结论可信、资源调集可保障。

15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主体是什么?

答:环境应急资源调查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156、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环境应急资源情况,包括可以直接使用或可以协调使用的环境应急资源,并对环境应急资源的管理、维护、获得方式与保存时限等进行调查。环境应急资源来源广泛,在应急现场常常会结合实际将普通物品直接或简单改造用于现场处置,如木糠用于吸附,吨桶改造成加药设备。

157: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重点是什么?

答:以本级行政区域内为主,必要时可以对区域、流域周边环境应急资源信息进行调查。优先调查政府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急物资库的环境应急资源,同时将重点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物资库纳入调查范围。根据风险情况和应急需求,还可以将生产、供应环境应急资源的单位,产品、原料、辅料可以用作环境应急资源的单位等其他有必要调查的单位纳入调查范围。

158、企事业单位的调查重点是什么?

答:以企事业单位内部为主,包括自储、代储、协议储备的环境应急资源。必要时可以把能够用于环境应急的产品、原料、辅料纳入调查范围。

159、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调查,调查主体可根据调查规模适当简化。

(1)制定调查方案。收集分析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事件处置记录和历史调查、日常管理资料,确定本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方式、计划等,设计调查表格,明确人员和任务。

(2)安排部署调查。通过印发通知、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形式,安排部署调查任务,使调查人员了解调查内容和时间安排,掌握调查技术路线和调查技术重点。

(3)信息采集审核。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采取填表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格。汇总收集到的信息,通过逻辑分析、人员访谈、现场抽查等方式,查验数据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重点环境应急资源应进行现场勘查。

(4)编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调查概要、调查过程及数据核实、调查结果与结论,并附以环境应急资源信息清单、分布图、调配流程及调查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5)建立信息档案。汇总整理调查成果,建立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调查信息档案。逐步实现调查信息的结构化、数据化、信息化。

(6)调查数据更新。调查主体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在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时,应对环境应急资源情况一并进行更新。调查数据更新可参照以上调查程序适当简化。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环应急〔2020〕28号)

160、什么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是指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结束期间,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梳理,以及对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活动。

16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16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的组织方式是什么?

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方、受影响方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开展评估的机构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负责。

16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如何应用?

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确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工作的依据。

16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65、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答:评估机构应当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梳理,说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迁移扩散和在生态环境中的留存、事件发生前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的成本、效果和潜在生态环境风险等内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16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信息如何公开?

答: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评估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16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损害评估,已经包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有关内容的,应当如何应用?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损害评估,已经包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有关内容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评估机构可以直接采用有关结果。

168、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范围是什么?

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者消除危害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169、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程序是什么?

答: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数据审核、确定核定结果三个主要阶段。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是对各项费用产生情况、费用数额、合同票据等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的过程;数据审核是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复审等一系列审查,确定有效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的过程;确定核定结果是将审定的数据整理分析后,给出明确的核定结论的过程。

170、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原则是什么?

答:(1)规范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收集完整的损失或费用数据的证明材料,数据与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且一一对应,缺失证明材料的损失和费用不能计入。对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采用统一的数据调查统计方法、计算方法和核定标准,保证核定结果规范公正。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的工作措施应当与应急处置方案的要求或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一致,应当与减轻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措施直接相关。

(2)时效性原则。应急处置费用必须是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间、以及在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以应急处置方案界定的或者以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的时间为准。事件发生前已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工作计划,因事件发生而提前执行的设备购置费、租赁费、工程施工费等支出,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各应急工作参与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在应急处置期间的劳务费和工资性收入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事件引发计划变动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合理性原则。对于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填报的损失和费用数据要符合逻辑,同类型损失和费用单价的差异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实际调查或者历史相关数据,以上下浮动在一倍以内视为合理。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价格上涨,以不高于市场价一倍视为合理。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应当明确原生事件的核定时限和地域范围,避免重复或遗漏核定。

171、应急处置费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1)污染处置费用。污染处置费用是指从源头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为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而采取的清除、转移、存储、处理和处置被污染的环境介质、污染物和回收应急物资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投加药剂、筑坝拆坝、开挖导流、放水稀释、废弃物处置、污水或者污染土壤处置、设备洗消等产生的费用。污染处置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污染处置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场地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重置费+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方法二:对于工作量能够用指标进行统一量化的污染处置措施,可以采用工作量核算法,根据事件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或调查获得的费用计算。

(2)保障工程费用。保障工程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为了保障受污染影响区域公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为了保障污染处置措施能够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必要的应急工程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道路整修、场地平整、管线引水、车辆送水、自来水厂改造等措施产生的费用。保障工程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购置费用+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3)应急监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采样、监测与检测分析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急监测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应急监测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购置费用+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方法二:样品数量(单样/项)×样品检测单价+样品数量(点/个/项)×样品采样单价+运输费+其他。

(4)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影响和受威胁人员所产生的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材料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5)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应急指挥和组织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针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办公和公务接待活动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障费用=办公用品费+餐费+住宿费+会议费+专家技术咨询费+印刷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其他。

172、人身损害费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人身损害费用指在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造成的人员就医治疗、误工、致残或者致死产生的相关费用。人身损害需要有专业医疗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就医治疗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他。致残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康复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他。致死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其他。以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173、财产损害费用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财产损害费用指因环境污染或者采取污染处置措施导致的财产损毁、数量或价值减少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农产品和林产品等损害的直接经济价值。财产损害费用=固定资产损害费用+流动资产损害费用+农产品损害费用+林产品损害费用+其他。固定资产损害费用=固定资产维修费+固定资产重置费。流动资产损害费用=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其中残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农林产品损害费用=农林产品损害总量×(正常产品市场单价-工业原材料市场单价)。当农林产品质量受损、但不影响其作为工业原材料等其他用途时,计算其用途变更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74、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能在应急处置阶段恢复至基线水平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且修复或恢复方案及其实施费用在环境损害评估规定期限内可以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修复或恢复方案的实际实施费用计算。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意见》
(苏环发〔2021〕5号)

175、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突,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坚持上下一体、协同联动,统筹全省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坚持文化引领,强化作风,打造江苏生态环境应急铁军队伍。

176、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突,全面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到2023年,省级层面可同时响应两起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设区市层面可同时应对两起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十四五”期间,全省突发环境事件数量与环境风险企业数量比例呈稳步下降趋势,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每年控制在15起以内,有效防范较大等级事件,坚决守牢不发生重特大等级事件的底线。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团结向善、勇毅向上”的文化内核引领下,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环境应急体制,构建与“美丽江苏”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组织、保障、防控、响应工作体系。

177、如何科学开展应急响应?

答: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常态化开展抽查,严格落实“五个第一时间”工作要求,快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事件初报、续报和终报,提高报告质量。对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或涉危涉重、涉污染物治理设施和饮用水源地等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和事发地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均要立即赶赴现场;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等级或特殊敏感的突发环境事件,省厅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属地迅速切断污染源,通过封堵拦截、筑坝引流、处理处置等措施控制事态,配合地方政府发布权威信息。

《关于印发全省环境应急重点工作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环应急办〔2021〕1号)

178、什么是应急拉练?

答:应急拉练是针对突发事件典型情景,立足应急处置中生态环境部门中的职能分工,重点针对信息报告、赶赴现场、应急响应及后续处置等关键环境,或全流程开展,或部分开展的简化实战模拟训练。

179、应急拉练的评估要点是什么?

答:(1)拉练情况设定的科学性、针对性。

(2)信息报告的快速性、规范性。

(3)赶赴现场的及时性。

(4)现场装备的全面性、针对性。包括安全防护装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污染物围堵及消除物资、现场通讯及办公设备等。

(5)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科学性。包括应急监测、污染控制、部门联动、资源调度、舆情控制等。

(6)应急拉练程序的完整性。包括对环境应急事前、事中、事后各项工作程序的熟知度。

(7)结合实际工作,其他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通知》
(苏环办〔2021〕45号)

180、什么是“南阳实践”?

答:“南阳实践”是生态环境部在长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和方法创新,用于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点围绕不让受污染水体进入敏感水域(水源地)的目标,从汇水河流入手,按照以“空间换时间”的思路,把现场临时找“应急池”变为提前规划,通过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项工作,构建能够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污染团截留暂存区,提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181、全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以“空间换时间”的总体思路,围绕长江、太湖、京杭运河、南水北调清水走廊及饮用水源地等重要敏感目标,构建全省“1+13+N”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即形成一个全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总体方案、13个设区市实施方案、N条重点河流应急处置方案和实际案例。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依托应急防范体系,留足符合实际需要的现场应急处置余量,为避免影响重要敏感目标赢得主动。

182、全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的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21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年底前,各地完成实施方案,同时选取1-2条重点河流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形成实际案例,选取2个对重点河流可能造成影响的重点园区完成三级防控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对照总体方案,全面完成重点河流应急处置方案和实际安全、重点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同时完成试点河流应急防范工程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半数以上重点河流完成应急防范工程建设。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目标。

183、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18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五个第一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时间准确研判、及时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第一时间开展监测、辅助决策,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追究责任,第一时间引导舆论、维护稳定。

185、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1)污染事故爆发突然,无固定的排污方式,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在很短时间内往往难以控制,防不胜防;

(2)污染事故危害大,瞬时性的一次大量排污,其破坏性大,会直接影响一定区域内人群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还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社会财富损失;

(3)污染事故影响周期长,一旦发生环境污染,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长期整治才能逐步恢复,且有的污染损害是不可逆转的。

186、污染事故现场或周边应急处置要点有哪些?

答:一旦发现周围环境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或潜在威胁:

(1)在排除现场没有爆炸气体、使用手机或电话没有危险情况下,立即拨打12369、110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电话;

(2)说明事发详细地点、区域和污染现象、联系人电话;

(3)视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及时稳妥安置好居住区老、弱、病、残和中毒人员;

(4)不要现场围观、不要惊慌失措、不要传播谣言。

187、几类常见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要点有哪些?

答:(1)有毒气体:居民尽量向上风向转移,发现中毒者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向当地医疗急救中心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2)有毒化学品:及时将中毒者转移至安全地带或送医院抢救。对于苯、甲苯等液体类有毒化学品严禁使用自来水冲洗,应使用沙土、泥块或适合的吸附剂予以吸附,防止污染蔓延。

(3)腐蚀性污染物:采用中和的办法。如盐酸、硫酸可用石灰进行中和处理。同时,处置人员需穿戴好全副防护用品。一般碱性腐蚀污染物用乙酸进行处理。

(4)溢油事故应急处置:减少、切断溢油,如在陆地上,尽量使溢出油品局限在某一区域内,利用低洼地形汇集,或进行堵截,也可以利用自然沟渠,因势利导防止外流,外溢。当溢油集中到某一区域范围内,再作回收处理。

(5)放射性:出现放射源丢失或发现不明放射源后,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同时,立即向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报告卫生部门,组织救治。

188、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如何处置?

答:(1)切断污染源:修筑围堰、启用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装置、封闭雨水排口。

(2)泄漏物处置:及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吸附、中和、固化等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发生。收集污染物送专业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189、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如何处置?

答:(1)气态污染物: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 ,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或下水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90、发生用水污染事件,居民应当如何处置?

答: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告知居委会、物业部门和周围邻居停止使用。不慎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应密切关注其身体有无不适,如异常,应立即到医院就诊。接到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水污染问题被解决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使用饮用水。

191、环境应急资源按主要作业方式或资源功能,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环境监测类等。

192、污染源切断资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沙包沙袋,快速膨胀袋,溢漏围堤,下水道阻流袋,排水井保护垫,沟渠密封袋,充气式堵水气囊等。

193、污染物控制资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围油栏(常规围油栏、橡胶围油栏、PVC围油栏、防火围油栏)、浮桶(聚乙烯浮桶、拦污浮桶、管道浮桶、泡沫浮桶、警示浮球)、水工材料(土工布、土工膜、彩条布、钢丝格栅、导流管件)等。

194、污染物收集资源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

(1)收油装置:收油机,潜水泵(包括防爆潜水泵);

(2)吸附装置:吸油毡、吸油棉,吸污卷、吸污袋;

(3)储存装置:吨桶、油囊、储罐等。

195、污染物降解资源主要有哪些?

答:(1)溶药装置:搅拌机、搅拌桨;加药装置:水泵、阀门、流量计,加药管;

(2)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处理一体化装置;

(3)吸附剂:活性炭、硅胶、矾土、白土、膨润土、沸石;

(4)中和剂:硫酸、盐酸、硝酸,碳酸钠、碳酸氢钠、氢氧化钙、氢氧化钠、氧化钙;

(5)絮凝剂:聚丙烯酰胺、三氯化铁、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

(6)氧化还原剂:双氧水、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焦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硫酸亚铁;

(7)沉淀剂:硫化钠等。

196、安全防护资源主要有哪些?

答:预警装置;防毒面具、防化服、防化靴、防化手套、防化护目镜、防辐射服;氧气(空气)呼吸器、呼吸面具;安全帽、手套、安全鞋、工作服、安全警示背心、安全绳;碘片等。

197、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建设事故应急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因此,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

198、事故应急池应如何建设?容积应如何计算?

答: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

199、事故应急池能否兼用?

答:省生态环境厅在《养殖场事故池设置问题》的回复中明确,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建设收集输送管路。企业其他池子在保持日常常空,且满足容积及配套收集输送管路要求的前提下,可兼做事故应急池。

200、事故应急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日常情况下,为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事故应急池应保持常空状态。非事故状态下,因物料泄漏、废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等确需占用事故应急池的情况下,可临时将事故应急池作为缓冲池使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并要及时腾空,且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30分钟内紧急排空能力。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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