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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评价范围的边界感与影响范围的层次感

2025-02-08 08:35:26 行业资讯

上周评审会,有位评估单位的同志把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影响范围理解为一回事,让我颇为诧异。

这等同于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定为罪犯啊。

恰巧之前也与珠海李工稍微讨论过环境影响与定等级、定类别的关系,这里面经常会有让人费解和疑惑的地方,有时甚至出现“鸡生蛋、蛋孵鸡”的顺序悖论,值得进一步探讨。

借此文机会简要梳理一下,并发表点个人的浅见,欢迎广大同仁补充完善、批评指正。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范围有什么区别呢?

最直观的结论是,两者不是一回事。否则影响预测分析还有什么必要?

理论上,一个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是要大于影响范围的,否则就是制定该要素导则的人思虑不周。

评价范围是导则中人为划定的,在不同环境要素中,都是根据评价等级而给出相应的距离或面积,再辅以特别的规定要求。理论上,评价范围应考虑了对应评价等级的最大影响范围。

比如大气环境,一级评价通常即以厂界外延最远影响距离(D10%)的矩形区域为评价范围,当其过大或过小时,才采用规定的上下限值,而二级评价直接规定为5km;声环境,一级评价以边界或中心线为始,向外扩200m纳入评价范围,二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地表水中湖泊水库更具代表性,一、二、三级的评价范围分别定为半径为5km、3.5km、1km的扇形区域。

总体而言,环评等级越高,其影响可能越大,那评价范围就要越大。

有了评价范围,我们就可以从中框定和识别环境敏感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继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影响分析和采取环保措施对策。

评价范围是环评工作划定的一个边界,所有的工作内容集中在这个区域内,以便有的放矢,而超出评价范围的东西,环评基本上可以不予理会(目前只遇见一种例外情况,那便是考虑危险化学品或废物的运输线路),否则没有边界感,会生出很多没完没了的麻烦和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也得有边界感才相处融洽么。

与评价范围不同的是,环境影响范围不是人为划定的,而是通过某种预测公式方法计算得出的,最明显的例证是各种包络线或等值线。

比如下图中的TSP日均浓度最大值包络线、悬浮物增量浓度包络线和文首图噪声等值线,它们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有层次感。像一阵水波荡起的涟漪,层层叠叠往外扩散,浓度(劲道)越来越小,直至消散不见,即到达零值线,没有影响。


在零值线以内,至于在哪个浓度值对应的包络线内才算有影响,那得看具体的情况,以及这个“影响”是用来干什么用的。

极端地说,但凡对现状区域有一星半点的浓度贡献值增量,或对原有的生态环境有一丝的扰动,都可以称之为“有影响”。

比如施工引起悬沙0.5mg/L的浓度增量、噪声0.2dB(A)的增量,导致几株植物被毁坏等。但这种“影响”没有引起环境现状质的变化,或未达一个阈值,在实际评价时通常定性为轻微影响,不足于改变一个环评的分类性质或评价等级。


像上图李工所发广西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只有对某一要素产生影响且导致其环境质量超标,才算是实质的影响,需要进行环评并编制报告表,否则不纳入环评管理。

这里所谓的超标,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也是很多场景下评判影响的依据。超标断然是有影响的,好比致使女性怀孕的某次行为,对其一生固然是有极大影响的一次,足以改变生命的轨迹,远不是日常的鱼水之欢可比拟。

还有一些情况,即使贡献值不使敏感区或保护目标超标,但达到一定的增量值,也算有影响,为人们所关注。

比如海水水质标准,悬浮物质一二类的判定依据是人为增加量≤10mg/L,10这个数就成为一个参考临界值。估算海洋生物资源损失时,污染物浓度增量分区就到10mg/L为止,其以下的不算损失,视作无影响。

至于其它影响情况怎么判定,暂未发现有统一可执行的明文规定。总体而言,应取决于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影响时间以及保护目标的敏感性等综合因素。

不过,这些内容在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之前,是不易给出的。但不给出,又无法视其影响决定项目是否要开展环评,开展起来要进行几级评价。

要是都像大气影响预测一样,先有个估算模式,可能会好点。

此外,若是预测计算的影响范围超出了原定的评价范围,那也得把评价范围扩大,直至包含影响范围。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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