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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没那么重要,浅析环评文件在危险废物认定中的作用——以河北固废倾倒案为例

2025-06-20 08:49:35 行业资讯

(本文仅从一般环保从业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有专业认知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及时指出,先行谢过。)

最近看河北固废倾倒案的时候,一时有点没能明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点在哪里?

经过一番求证,初步搞清楚这个案件的点应该在于:实际上的固废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不完全明确),公安机关亦无法根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没识别)等证据,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倾倒固废为危险废物(不能完全对上),在进一步进行鉴定时,鉴定程序结果又不支持危险废物的结论。

但结合自己的工作,还是有一些疑问,疑问如下:

  • 危险废物的判定是否依附于环评?环评在危废判定中发挥什么作用?

  • 当环评失准的时候,危废的确定是否能直接按照危废名录判定,谁来判定?还是说必须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是否能推翻环评依据危废名录确定的危废?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可以用鉴定结果改变废物性质?

那下边我们围绕以环评文件在危废认定中的作用来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1. ‌环评文件的初始分类参考作用‌

环评文件在危废认定中主要作为废物分类的初步依据。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需明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方案,并要求将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实践定位‌:环评文件对企业废物类型(包括是否属于危废)的初步描述,可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依据。例如,若环评明确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则后续管理中可直接依据名录认定;若未明确或存在争议,则需补充鉴别程序

局限性‌:环评结论并非法定认定依据。河北环境污染案中,涉案垃圾在环评中未被列为危废,但司法机关仍通过检测程序重新论证其性质,表明环评仅为辅助依据,无法替代法定程序。

2. ‌环评与危废名录的效力层级关系‌

危废的最终认定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鉴别标准为法定核心,环评文件仅为管理链条中的前置环节:

名录优先‌:若废物明确列入名录,无需依赖环评即可直接认定;若名录未覆盖或特性存疑,则需结合检测和鉴别程序。

环评失准的处理‌:当环评文件与实际废物特性不符时,生态环境部门(涉案时可由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名录或启动鉴别程序重新判定,例如,河北案中公安机关未依赖环评结论,而是通过检测试图论证危废属性,但因未严格对照鉴别标准导致程序瑕疵;另外如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对环评判定结果有异议(无法完全对上名录),也可以按程序进行危废鉴定。

3. ‌环评在司法认定中的证据效力‌

污染环境罪等刑事案件中,环评文件可作为证明行为人主观认知或合规性的证据,但非危废性质的唯一判定依据:

合规抗辩‌:若企业依据环评文件对废物进行合规处置,即使后续鉴定认定为危废,可能因主观无过错而减轻责任,因为企业普遍无判定固废性质的专业能力。

证据链关系:当环评识别判定准确时(即物质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环评结论可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当环评失准时(未识别或者判定存疑),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但对于不明确的而导致无法直接判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前述书面意见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证据链补充‌:环评文件需与检测报告、管理台账等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危废管理链条。河北案中,环评缺失明确结论导致证据链失去重要一环,公安机关无法依据环评等来确定固废性质,但同时也无法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直接对照名录而确定倾倒固废就是危废,因此走的固废鉴定,最终也因鉴定程序不正确影响书面意见无效,从而影响定罪。

4. ‌环评与危废管理责任的衔接‌

环评文件是企业履行危废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通过自评估和规范化管理落实环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则依据环评内容开展后续监管评估。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分类或处置废物,可能直接触发行政或刑事责任。

总结‌:环评文件在危废认定中具有‌初步分类参考价值‌和‌管理责任衔接功能‌,但危废性质(尤其涉及刑事责任)的最终判定需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法定鉴别程序为准。因此回到河北案件中,环评是否识别或者对涉案固废性质判定是否正确已不是唯一关键,即使其识别为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从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环节进一步固定(确定)其危废的属性,如有一个环节有瑕疵,与环评判定结果有出入,则可能就会启动鉴别程序,而鉴别结果,可能支持环评结论,也可能推翻。所以,问题的关键是,环评要准确判定,结论才能被采纳,故而在司法程序中,讲究的是事实上的危险废物-即“危险废物”确实是“危险废物”,环评也只是证据链的一环。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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