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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奇怪”的问题,都会有合适的解决办法

2025-07-11 14:41:51 行业资讯

世界是多元化的,环评做得足够久,各种稀奇古怪的项目都能碰到。

上周遇到一个挺“奇怪”的项目,对照环评名录和重大变动清单,从纸面上的文字去理解,一般会心生疑窦。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这是环评常见的局面。

1

先说说项目的情况。

甲公司在某地建了一个A项目,有码头泊位并配套有煤堆场,以及其它辅助、环保工程,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

现在,甲公司要帮政府代建一个B项目,其单独立项,真正的建设单位是政府某中心,B项目的建设场址为A项目隔壁历史填海而成的陆地,尚未完善用海用地手续,建设内容仅有散货煤的仓储场,其依托甲公司A项目的码头。

可能会有点绕,但认真梳理一下,应该还是挺清晰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B项目,要不要做环评呢?

代建单位甲公司代表C问我意见,我直言不讳地告诉他,B项目是一个单独立项的煤炭仓储项目,按2021版的环评名录,煤炭不是危险品,其仓储不用做环评,依据如下。


C很惊诧,说B是个重点项目,投资以千万计,居然不用搞环保手续?

我说,做不做环评,不看投资大小,对照环评名录判定即可。目前判断虽不用做环评,但污染防治措施,该上的还得上,各类环保工程,要配套同步建设。

C表示理解,但依然是将信将疑。

后来他去问某评估机构,对方D给的回答是,要做环评报告表,其应适用2021版环评名录的“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的“煤炭储存”。

后来评估机构E又补充说,这个B项目涉及利用A项目的码头,使其货物通过能力增加,而且新增了堆场,按《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应该在A项目验收之前,按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我闻之不解,项目类别按行业分,经码头而船运来的煤炭,堆存在仓内,怎么能算煤炭开采和洗选呢?既然B项目单独立项,甲公司只是代建单位,怎么又好跟A项目搅在一起搞重大变动呢?

C问我咋搞,我说,我保留意见,且仅供参考。既然是评估机构的说法,那还是听他们的吧,毕竟环评遵循的原则一贯是从严执行、宁滥勿缺。评估机构也可以算半个官方,一切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2

再后来,甲公司领导又通过别的途径,咨询了其他人,增添了新的说法,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总之就是,咨询的人越多,意见和说法就越多样、越混乱。

某专家F的意见,说B项目填海虽已完成,但未完善手续,得先补做填海工程的环评手续,再考虑煤炭仓储的项目。

另一环保资深人士G说,既然如此,填海属于未批先建,还得先进行生态环境执法。

F反驳说,填海实施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按最新的《行政处罚法》,可以不予追究。如果要补办填海工程环评,那它要和建设项目分开,办两个环评。由于煤炭仓储项目不在环评名录之内,所以B项目只需要做一个填海工程的环评。

……

甲公司代表C彻底懵了,他本来想确定煤碳仓储要不要做环评,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是,要补做填海工程的环评,有点南辕北辙。

C把各路意见汇总反馈给我,我也有点头昏脑涨,拿捏不准。我坚持己见,但无法说服他人,由此怀疑环评人生。这个B项目到底要怎么做环评,既能让甲公司省事、放心,又能符合监管要求?

做了十几年的环评,每逢遇到这类“要不要做环评”的问题,我都很头疼,很无力。一个看起来明显有三废产生的项目,建设单位被告知居然不用做环评,他始终放不下这个心。

毕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么多年,环保处罚加重了很多,加上两级环保督察、日常环保监管十分严厉,一旦有问题被查处,其后果往往难以承受,特别是央国企,谁都不想犯这种低级错误,也担不起这个责任。

万一事前我告诉他不用做环评,而事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环评管理,事后他被批评或处罚,那我不是成了信口雌黄的罪人?

环评名录的最终解释权,归生态环境部所有,你我的言之凿凿,有可能一文不值。

所以,对于央国企的项目,告诉他们不用做环评,是很艰难的。

某项目要不要做环评,按哪个类别判断,这也是网络问政平台和部长信箱,咨询最多的环评问题。

所以每次有人免费咨询,我给出不用做环评的判断后,总要补充一句免责的话,“这是我个人判断,仅供参考,一切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3

这当然是废话,说了等于没说,跟环评报告中的各种符合性分析一样。由此,也使我催生出对环评的倦怠。

环评法实施二十多年,名录改了五六次,连“要不要做环评”这么基础的问题,建设单位乃至环评人员都不易弄清、无法确认,这项工作有什么意思?

环评工作陷入疲态,确实需要新体验、新想法,以适应新时代的管理要求,催生新的市场。不然,有经验的老人都觉得索然寡味,而新人都在门口徘徊不愿进来。

上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我就想在非重大变动确认的建议之外,增加一个对环评登记表备案的建议。

即建设单位对于要不要做环评,判断模棱两可的项目,应该有一个确认的程序。

我个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由环评工程师签字确认,然后建设单位在主管部门的系统备案,生成一个回执,用于应对日后的检查和质疑。

一切由建设单位负责,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相应合约责任,有一个行政文书在手,这样可以避免后续执法监管麻烦。

对于不做环评的项目,现在什么确认手续也没有。有执法检查,对照名录解释一下,当时或许都能理解,但时间久了,建设单位换了负责人,一旦有人质疑项目当时为何不做环评,往往无从解释和追溯不到原由。

由于我这个想法不够成熟,又过于细节,写在法典里面也不知放在何处,所以最后没有成文列入个人的建议。

但类似的举措,应该是建设单位所需要且期待的。

甲公司被各种意见弄得无所适从,而项目启动又迫在眉睫,无论如何得先把手续、程序搞明白。

他们再次向我求助,我只好甩出杀手锏:一切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既然如此,那就诚诚恳恳、老老实实去主管部门沟通、请教吧。

4

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百忙之中真诚接见了他们。

针对围填海工程建煤炭仓储项目的环评要求,他们陈述了之前类似项目经验,一般都是分开审批,但如此会造成环评级别和类型的判断疑惑。

即煤堆场按仓储业是无需环评的,若对照煤炭采选与洗煤需做报告表,放在码头上新增,又算作重大变动。

负责人听完陈述,又询问了几个问题,给出了个人建议:既然这个项目是一次单独立项,那就合二为一,按填海工程的类别做一个环评报告书,其中加上煤炭仓储的建设内容,应该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整个交流过程简约、高效而务实。

甲公司领导听完如释重负,心想这样操作便可完美解套,之前的一切疑窦,顿时烟消云散。

说实话,我个人也有点小小的惊喜,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解决建议,实事求是,打破我之前的固有思维。

之前我所接触的填海工程项目,也都是分开环评的,即填海工程做报告书,由生态环境部(50公顷以上)或厅(50公顷及以下)审批;而其后的具体建设项目做报告书或报告表,由对应的主管部门(省级或市区级)审批,在“皮毛分离”那篇文章分析过之后,这几乎成为我的思维定式。

真没想到,皮、毛还可以合二为一,我颇感汗颜。

5

解决了具体问题后,甲公司代表们欣欣然回去了,而我却徜徉半晌,思绪万千。

这只是一个特例,依然没有解决“要不要做环评”这一类问题。

如果这个项目有用海用地手续,那煤堆场还要做环评吗?

我不知道答案。

生活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答案。

个人的问题,要自己不断去思考,上下求索;涉及他人的问题,要共同去研讨,求同存异。

环评疑难杂症很多,遇事不决,就多向主管部门请教,提前沟通。

只要大家都实事求是,围绕解决实际问题这一共同目标去思考、探索,任何奇怪的问题,总会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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