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畴。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工业园区或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如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已核定总量指标,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中未超过总量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无需单独申请总量指标;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不足,项目废水需核定总量指标并落实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
相关行业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本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列出详细测算依据,提出总量指标需求。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未超出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复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需重新落实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
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中,对区域削减措施与总量指标关系进行了解答,重大建设项目现阶段既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又要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国管海域的全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生态环境部审批。位于省管海域的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地方事权的项目环评由沿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审批层级。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因此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体建设位置,以及与海岸线的位置关系,判断是否为海洋工程。涉及海洋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四、海洋工程”有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涉海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有关规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涉及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开展专项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海水淡化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生态敏感区内进行海水养殖围堰余坝拆除,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表1和附录B.1表,结合项目具体的施工行为,确定评价工作等级。
若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均不涉海洋生态环境,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按陆上相关要素、专题及行业导则编制;若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涉及海洋生态环境,则应同时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围填海工程、海上堤坝工程及堤坝拆除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上风电工程、海上太阳能发电工程、水下开挖(回填)和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拓宽)的1 级和2 级评价项目。
根据不同污染因子分别选择对应的评价时段。若项目同时涉及温排水和其他污染物,且以温排水为主,则根据温排水影响选择夏和冬两季,已满足其他污染物任何1季的要求,不需按四季开展评价。1级和2级评价温冷排水项目选择春、秋常规因子已有调查数据应充分说明代表性。3级评价可以采用春、秋季常规因子已有调查+特征因子补充调查。
18个常规因子是所有项目均要监测的,直接接触人体的项目还应包括粪大肠菌群、大肠菌群、病原体3个因子。其他因子为特征因子,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取。一般来说,应通过收集资料或监测调查获取全部评价因子的现状情况。
按束窄宽度最大的断面来计算。宽度束窄的影响后果主要是影响水交换能力,R%的宽度计算是以线带面,此处选择最大的束窄程度来判定评价等级,具体影响后果可进一步通过模型计算来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5.1节评价等级判定:“依托现有入海排污口排放废水的,且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此处的新增包括新增排放量、排放浓度和排放因子,表征污染物的三项,任何一项增加都属于新增。
不需要提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该项目“将防腐方式调整为牺牲阳极保护方式”属于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牺牲阳极过程中释放的锌对海洋水质的影响属于长期过程。建议根据项目排放及周边海域锌浓度背景情况,结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分析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综合分析此项改变是否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据此判断是否为重大变动。
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以下简称导则)附录A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I类项目”,且项目区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处于较敏感等级,应按照导则一级评价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此外除考虑地下水,部分情况下还需考虑对包气带环境影响的预测,如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时,根据导则要求,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一级预测须对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两种情景分别进行预测。除废水产生的情形外,非正常状况的预测考虑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因系统老化、腐蚀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保护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预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中8.2.2.1款预测模式要求,进行厂界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新建建设项目以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改扩建建设项目以噪声贡献值与受到现有建设项目影响的厂界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型和文件形式,第九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范围》)。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为了更好地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不同领域开展规划环评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和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类型,与交通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49号)、《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与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43号);与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明确“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应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作出反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明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 HJ131-2021)对此有明确规定:“8.1.3对于环境质量不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应分析产业园区污染物减排潜力,明确削减措施、削减来源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减排量,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等对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进行预测、分析”“8.5.2 产业园区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结合产业园区污染物减排方案,提出产业园区存量源污染物削减量和规划新增源污染物控制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9)对此有明确规定:“6.2.2现状调查应立足于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常规现状资料,并说明资料来源和有效性。有常规监测资料的区域,资料原则上包括近5年或更长时间段资料,能够说明各项调查内容的现状和变化趋势”“6.2.3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或评价范围内有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时,可利用相关研究成果,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监测,补充调查样点或监测点位应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补充调查或监测数据的时效性还应满足相关环境要素导则要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明确“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项目环评引用规划环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的时效性还应满足建设项目环评导则和相关环境要素导则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5.1.2 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应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则。符合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调查资料及有关结论”。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是以项目主要经营目的来判断。对于以储存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以储存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对于以处置固体废物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则以处置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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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提到的主要排放口,应依据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要求来确定。其中,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确定,没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按通用工序或总则等技术规范确定。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关于“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的“原线路长度”,为原环评批复项目的主线和连接线总长。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液体化工码头项目的重大变动判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明确噪声专项评价设置项目类别为“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指厂界外延5千米的范围,引用的现状数据不限定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数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针对每个行业提出了相应的“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此表述应指该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类别中的敏感区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5.3.3.2要求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进行判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5评价基准年筛选明确要求,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三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一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所有的基础数据包括质量数据、气象数据、现状污染源数据原则上应是基准年的数据。导则中所指的近三年包含当前所有的近3个完整的日历年,以2024年环评为例,近三年包括2021、2022、2023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2规定,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km范围内设置1-2个监测点,即对环境空气补充监测设置1-2个监测点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关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要求,废水排放量增加的改扩建项目,以改扩建后的总排水量判定地表水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占地范围判定,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及其周边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情况与水文地质条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表1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进行判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对于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开展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 包气带调查方法:重点针对现有工程场地可能的地下水污染源开展调查。调查取样点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地下水污染源,且重点关注已发生过泄漏、事故的装置或设施区,进行污染源分类,并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点位。调查点数应根据现有工程场地中地下水污染源的数量及空间分布特征确定,原则上每类污染源不少于1个点;当同一类污染源数量较多时,建议按照不少于现有工程场地中的同类污染源数量的20%来确定,一般每个场区不少于3个调查点位;场区以外采集1个背景对照样。根据包气带特征、污染物特征、工厂年限等初步判定可能的垂向迁移深度,开展包气带分层采样(分层采样深度至少包括0~20cm、20~100cm),必要时取样深度至潜水面。
对于金属矿选矿建设项目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应根据其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金属矿选矿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6.1.2 e)中“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6.1.2 e)中“土壤影响范围”,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和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中“6.1.2b)涉及自然公园时,评价等级为二级”相关要求进行判定。同时,还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中“6.1 评价等级判定”有关评价等级调整的情形,合理确定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中“7.3 生态现状调查要求”的“7.3.5 水生生态一级、二级评价的调查点位、断面等应涵盖评价范围内的干流、支流、河口、湖库等不同水域类型。一级评价应至少开展丰水期、枯水期(河流、湖库)或春季、秋季(入海河口、海域)两期(季)调查,二级评价至少获得一期(季)调查资料,涉及显著改变水文情势的项目应增加调查强度。鱼类调查时间应包括主要繁殖期,水生生境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域形态结构、水文情势、水体理化性状和底质等”,水生生态一级评价需开展现状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中“3.3生态敏感区”中明确重要生境包括“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需要通过资料收集、专家咨询、野外调查等进行识别。目前,国家层面已发布《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C,表C.1行业及生产工艺涉及的危险工艺定义和范围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中的规定。M值判定可根据重点监管危化工艺要求进行判定。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10.2.5规定,对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分析依托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对于改扩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首先重点针对改扩建部分内容,其他部分可进行环境风险回顾性分析,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Q值原则上可以本次扩建工程中新增的危险物质量计算,但当扩建项目新增危险物质与现有工程危险物质位于同一危险单元时,应同时考虑与现有工程的累加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D中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应结合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途径,确定事故情况下危险物质泄漏到水体的排放点受纳地表水体的特征,并根据表D.2确定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D明确规定,依据环境敏感目标环境敏感性及人口密度划分环境风险受体的敏感性,统计敏感目标范围内的人口数量。环境敏感性分析主要针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一般不包括周边企业的人数。
危险物质以CAS号为准,相关理化性质请查询权威化学物质数据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应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项“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相关规定,煤炭中转、集运中心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项“陆地石油开采0711”相关规定,若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情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7项“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相关规定,含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的特种玻璃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7项“火力发电 4411;热电联产 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掺烧污泥发电)”相关规定,燃煤掺烧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进行发电(含热电联产)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6项“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采取填埋方式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涉及水库和引水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4项“水库”和第126项“引水工程”先分别判定水库和引水工程项目的环评类别,再按照水库和引水工程项目中等级最高的确定该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1项“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相关规定,含城市桥梁、隧道的支路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规模的相关规定,均指建设项目新增规模,如原有20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现新建400张住院床位,新增规模为400张住院床位。
转自: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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