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关于锅炉废气执行污染物新排放标准的提醒函
穗环番函〔2023〕111号
番禺区锅炉使用企业:
广州市已于2023年5月10日正式印发《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在用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下文简称“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将燃生物质和天然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调整为氮氧化物≤50mg/m3 ,颗粒物≤10mg/m3 、二氧化硫≤35mg/m3。经我分局日常执法评估,按各企业现有的监测报告数据,在执行新标准后,大多数生物质和天然气锅炉废气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正式实施执行后,我分局将按照工作安排部署开展锅炉专项执法及监测,依法严查超标排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处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企业超标排放,将面临较高违法处罚成本。
请各锅炉使用企业关注本单位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尽早谋划开展锅炉低氮改造等工作(在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正式执行前开展改造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避免超标排污处罚风险。
各锅炉使用企业结合单位情况,如有低氮改造意愿,请于在7月底前向我分局书面提交低氮改造计划,如无低氮改造意愿(认为企业锅炉能够稳定达标等原因),请于7月底前向我分局书面提交情况说明,以便我分局掌握工作情况,适时研究开展现场服务、帮扶等措施。
特此温馨提醒告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2023年6月14日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